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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未形成证据链,疑罪从无


▍记者 谭君

▍来源 澎湃新闻 


在离盘查点不远处,原本坐副驾驶座的乘客让司机停车,换到后座;执勤民警称,乘客随身携带的包内有很重的奶油香味,这是毒品“麻果”的气味;紧接着,民警从出租车后挡风玻璃下查获一斤多重的毒品“麻果”;乘客说是来武汉走亲戚的,而亲戚说平时根本没联系……


在两年前武汉警方的一次盘查中,乘客周安(化名)遇到了麻烦,随后被指控是这包毒品的“主人”。


在案证据是否形成锁链?能否排除毒品系他人所放的可能?法庭上,控辩双方观点完全相反。


在经历近两年的诉讼之后,一审被判11年6个月的周安最终获得无罪判决:2018年5月31日,武汉中院二审采纳辩方观点,疑罪从无,驳回检方抗诉,维持了一审法院对周安的无罪判决。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多份裁判文书,呈现出这起毒品案件从案发到有罪判决,又从有罪到无罪的判决逻辑。


蹊跷毒案


2016年4月1日凌晨,在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收费站,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巡逻大队三金潭检查站民警设岗盘查。


凌晨1时许,湖南永州人周安乘坐一辆出租车,快到盘查点时,周让司机停车,然后从副驾驶座位换到后排座位上并让司机继续向前行驶。


巡逻民警见状,觉得可疑,便将出租车拦停搜查。结果,警察在周安乘坐的出租车后挡风玻璃下,查获牛皮纸包装红色片剂(俗称“麻果”,内混绿色少许)1板。经鉴定,查获的上述物品为毒品甲基苯丙胺,重达559.13克。


相关裁判文书显示,在案发半年后的补充侦查和一年半后的法庭审理过程中,当晚盘查的民警作证称,在搜查周安的单肩包时,闻到一股很重的奶油香味,“依据我以前的盘查经验,一个男的包内如果有这种味道,包内很可能携带过毒品‘麻果’。”随后,民警在出租车后座挡风玻璃下搜出了“麻果”。


在搜查现场,周安即否认毒品为自己所有。随后,周安被带往派出所。当日,警方以周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予以刑事拘留。


被搜查时,周安称是来武汉走亲戚,而警方事后找到周的一名远房亲戚莫某,莫某称,“听说过周安这个人,但是我从小到大就没见过这个人。”而在2016年3月,周并没有和这个莫某有联系过,实际上,早在2014年,莫某就将武汉的房子卖了,回到湖南老家,后去广州打工,一直在广州生活。“我不了解他(周安),和他也不熟,我就没见过这个人,他做什么工作我也不知道。”莫某作证说。


出租车司机漆某则作证称,“运载周安之前,后排挡风玻璃的隔板没有损坏或翘起的情况,这个位置平时都是好的。因为当时很黑,他坐到后排座位后我不清楚他做了什么。”


证据能否形成锁链?


遇盘查前,周安换座位、自称走亲戚等可疑行为和搜出的毒品,成为后来指控其非法持有毒品的重要依据。


2016年11月23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起公诉。但毒品到底是不是周安所持有,法庭上,控辩双方激辩,案情扑朔迷离。


周安辩解称:被抓的前一天,2016年3月31日,他在湖南永州老家碰到一个朋友,就坐着他开的车到了武汉。到武汉后在一个路边下了车,当晚10点左右拦了一辆出租车,准备去阳逻找表姐。4月1日凌晨1点左右,遇警方设卡盘查。至于为什么看到前面有盘查的警察就从出租车的副驾驶座换到后座,周安解释说,他本来是想下车在路边小解的,看到前面有警察在盘查就没好意思,再上车的时候就坐到后座了。


周安的辩护人称,在出租车上查获的毒品不能排除其他乘客遗留的合理怀疑。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检方提供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锁链。理由有下:1、周安和毒品均在出租车后部位置查获;2、执勤民警证实,查获时周安随身携带的包内有很重的奶油香味,依据其盘查经验很可能携带过毒品“麻果”,而查获的毒品正是“麻果”;3、查获毒品的位置系出租车后挡风玻璃下隔板,上面盖了一层皮垫,皮垫有较大变形。而出租车司机证实,查获毒品位置的后挡风玻璃下的隔板平时都是好的,没有损坏,也没有翘起,且没有乘客反映案发当天丢失过东西;4、案发前,周安换座位的行为异常,且被查获时神色慌张,其辩解理由不符合常理;5、莫某证实,周安关于来武汉目的的相关辩解与事实不符,且周安不能合理说明来武汉的目的和行程。


法院综合评判本案证据,结合案发时间、地点、环境、被告人的行为等因素,认定周安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2017年4月21日,江岸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周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疑罪从无”


一审判决后,周安不服,提出上诉。


2017年7月17日,武汉中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江岸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江岸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江岸区法院经重审后认为:该案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证据仅能证明检查站民警从周安乘坐的出租车内查获了毒品、后将周安移交至派出所的事实,指控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系周安所持有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出租车是公共交通工具,不能排除毒品系他人所放的可能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未能提供其犯罪的直接证据,据以定罪的间接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有罪判决标准,依法不能认定。


2018年2月6日,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新的一审判决:被告人周安无罪。


对于周安是否构成犯罪,控方观点相反。在无罪判决后,原公诉机关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表明:指控被告人周安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证据已经形成锁链,完全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相互印证符合逻辑。


在二审中,周安的辩护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应当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武汉中院二审后,支持了一审重审后的“无罪”判决,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公安机关从出租车内查获的毒品系周安持有。具体理由有:1、查获的毒品内外包装上均未检出周安的指纹,且侦查机关未及时收集毒品藏匿处的指纹和出租车内的监控视频,以及相关的说明材料;2、出租车司机漆某的证言不能证实周安换到后排座位后有将毒品藏匿在挡风玻璃下的隔板中的行为;3、民警陈某的证言称,其在搜查周安的背包时闻到一股很重的奶油香味,感觉周安当时很紧张,怀疑上述毒品系周安所持有。但其在案发当天的证言中并未提起,从查获现场的视频中也看不到有民警闻包的动作。该证言是在案发半年后的补充侦查和一年半后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作出,亦无其他证据相印证;4、周安到案后从未供述过该出租车上搜查出的毒品系其所有;5、出租车是公共交通工具,公安民警查获毒品后,并未对该出租车司机及相关乘客进行排查,不能排除毒品系他人所放的可能性,即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据此,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周安实施非法持有涉案毒品的行为,间接证据亦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得出涉案毒品系周安所有的唯一性。


“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检查站民警从周安乘坐的出租车内查获了毒品,周安存在作案嫌疑。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不能认定周安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8年5月31日,武汉中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鹏税毒品辩护律师团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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