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风光股份,股转前为:营口市风光化工有限公司)原股权结构为自然人股东,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个人从企业分得分红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风光股份经营多年,有大量未分配利润,而在股改前需要增资,按照常规做法,风光股份可以将利润分配给自然人股东,然后由自然人股东再向公司增资,这种做法,在分红时就面临着自然人股东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经税务筹划,企业顺利完成增资并实现免交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主要是充分利用了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做法是:风光股份自然人股东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即风光实业,该有限责任公司向风光股份增资,在成为风光股份的股东后,风光股份定向分红,从而取得风光股份分红款22400元,风光实业在取得该分红款后即缴付14000万元出资款,从而实现增资的目的。税务律师蔡景峰提示:《公司法》并未禁止定向分红,风光股份向风光实业分红定向分红具有合理性;根据《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交企业所得税,风光实业取得该分红免交企业所得税。风光股份将法律法规和税法深度结合,实现了利用分红款增资且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该案例值得借鉴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