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他人撰写的报告、讲话稿等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纠纷。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享有。但出于本职工作的报告、讲话属于政府工作或者公益性工作的,报告人或讲话人不享有著作权。
2、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与作品的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纠纷。一部分作品为其他人合法所有,而著作权人需要使用该作品,著作权人有权使用,作品所有人不得无理拒绝。但著作权人应当说明使用理由。作品所有人可以著作权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著作权人在使用作品的过程中将作品毁坏或者灭世,著作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纠纷。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特任音乐作品,应当向作者支付报酬。
4、 自传体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纠纷。对于特定人物的自传体文学作品,一般看该作品写作人与该特定人物有无约定,如无书面约定,则应当由该特定人物享有著作权。
5、 因广告语引起的著作权纠纷。广告语在具备作品的构成要件时,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只要该广告语具有独创性,已经构成作品。
6、 编辑作品中的著作权纠纷,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编辑作品不得侵犯原有作品的著作权,同时,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7、 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纠纷。不同的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了相似的作品,往往容易引起著作权归属纠纷,或者一方可能主张另一方抄袭、剽窃。根据著作权法关于作品构成要件的规定,如果双方作品的表现形式系各自独立创作完成,具有独创性,应当认定争议双方各自独立享有著作权。
8、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纠纷。如果没有直接证据予以证实,一般要从作品的艺术价值与作者的绘画能力水平是否相当,所争议的作品的绘画细节特征与当事人的陈述是否相符以及现场临摹和鉴定结果来判断。
9、 销售商侵权纠纷。销售商明知自己销售的商品已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商品而销售的,应当根据销售数额、侵权的情节及给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确定侵权的民事责任。销售商违法《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的,可予以相应的民事制裁。
10、 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著作权法》第47条对此做出了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11、 出版单位与作者的纠纷。出版单位与作者有时会因为书稿的丢失、损毁发生纠纷,有时会因为是否享有专有出版权发生纠纷。上述纠纷事实不属于著作权纠纷,属于出版合同纠纷。
当事人遇有著作权合同纠纷或者著作权人的权利被侵害时,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其间的争议。但是如果双方对是非曲直认识不一,或者对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承担难以协商一致,则需要通过调解、仲裁、诉讼途径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