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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参考原则
发布时间:2018-07-16 17:01:58| 浏览次数:

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 ,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贷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6.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7.在借贷关系中,仅其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8.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9.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10.对债务人又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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