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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和逮捕各自意味着什么
发布时间:2018-07-16 17:02:59| 浏览次数:

  拘留和逮捕是两种不同性质刑事强制措施,但从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上,他们都是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都是在看守所执行。

  所以这个问题的问法应该是刑事拘留最长可以多少天,逮捕最长又可以多长时间?

  刑事拘留和逮捕都是对人身自由限制最大的强制措施。但是,并不是说被拘留和逮捕的人就一定有罪,他们只是犯罪嫌疑人,对其采取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从广义上说他们只是为了让案件侦查过程更加顺利,从狭义上说,他们有着各自的标准。

  刑事拘留针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最长37天

  何谓现行犯?就是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嫌疑人。所谓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就比如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当然还有其他多种条件可以让公安机关作出拘留的决定。

  拘留后,要在24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要在24小时内讯问犯罪嫌疑人。要在24小时内通知嫌疑人家属,这份拘留通知书或里面就会有相关的罪名、拘留的地点、时间。

  拘留后,如果公安机关觉得有必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最长要在30天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这就意味着公安机关没有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他们只有执行权和提请的权利。

  检察院会在最长七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

 所以去刑事拘留,最长的时间加起来就是37天。犯罪嫌疑人会在最长37天内知道自己是否会被逮捕。

  从辩护的角度而言,这37天也就是传说中的救援的黄金37天,律师应该在这37天内就介入案件,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做充分沟通。因为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公安机关会提交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而此时,如果律师能够提供,相对应的无罪罪轻意见,尽全力让检察官在审查批捕时考虑全面的意见和情况以及事实,从而促使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院审查逮捕会审查什么?

  《刑事诉讼法》79条规定了逮捕的事实要件、刑罚要件及社会危险性要件,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行为是不是嫌疑人构成的,这些基本事实要首先审查,而对于刑罚要件,即对刑罚事实的证明是贯彻比例原则的要求,谨防“轻罪逮捕”,即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量选择不批准逮捕,最后就是着重审社会危险性要件,社会危险性事实是逮捕证明的关键和重点,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这一事实的存在,防止“无必要逮捕”,社会危险性,比如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等等。

  逮捕的期限

  如果检察院批准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应该在24小时内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此时案件继续处于侦查阶段,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是两个月。

  当然如果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如果依然不能结束侦查,比如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经过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还可以再申请延长两个月。如果还是搞不定,经过批准还可以继续延长两个月。

  所以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七个月的说法来源。但这仅仅只是理论上的,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而且,如果发现新的罪行,所有的侦查羁押期限又要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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