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宁某在其位于东安县大庙口镇X村的住处容留吸毒人员李某、周某、陈某、“小海”等人吸食毒品冰毒,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宁某及吸毒人员陈某被当场抓获,吸毒人员李某、周某从后门逃跑。经甲基安非他明胶体金法检测,被告人宁某及吸毒人员陈某的尿液检测样本均呈阳性。
法院认为:被告人宁某容留多人在其住所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宁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寄语:贩毒犯罪,吸毒害己,勿以量小而走险,勿以好奇而尝试。毒品严重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还会给社会带来很多的不稳定因素,诱发刑事犯罪,给社会、家庭带来极大的危害。希望大家能够正确认识毒品的危害性,积极参与禁毒行动,不给吸毒、贩毒者留有活动空间。
来源:东安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