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害人害己,定当远离。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蒋某在其位于东安县石期市镇的住处容留吸毒人员陈某、蒋某、吴某、周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容留多人在其住所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法院提醒: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且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来源:东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