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被告人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两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五百元 。
2015年11月22日11时许,田某某电话联系卢某某拿取毒品,卢某某在安江镇人民医院附近一个刚修好的加油站对面的马路边上将一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交给田某某。田某某将该袋毒品藏在其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当日14时许,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民警将在邵怀高速公路安江服务区内准备乘车去江苏省南通市的田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查获该袋毒品,袋内装有包装好的毒品四包,经现场称重,净重共计255.9克。经鉴定,其中三包含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净重247.6克。含量分别为69.49%、70.1%、72.32%;一包海洛因成分净重8.3克。含量为36.4%。2016年2月26日,被告人卢某某在怀化市鹤城区正清路汉庭酒店308房间因与张某、金某某等人吸食毒品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卢某某所穿衣服牛仔裤左前侧口袋检查出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净重13.6克。经鉴定,该袋毒品疑似物含海洛因、乙酰可待因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卢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卢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但在庭审中对贩卖毒品的事实翻供,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被告人卢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