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熊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查明,2018年11月12日下午14时左右,在南昌市西湖区邓家巷乐某家门口,徐某将200元递给被告人熊某,熊某随即将200元交给乐某(另案处理),后乐某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一粒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通过熊某出售给徐某。
2018年11月14日下午15时左右,在南昌市西湖区邓家巷乐某家门口,胡某将200元递给被告人熊某,熊某将200元交给乐某,之后乐某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两粒(0.20克)和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小袋(0.17克)通过熊某出售给胡某。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身上查获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8年11月14日16时左右,在南昌市西湖区邓家巷乐某家中,熊某被警方抓获,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在2003年至2017年期间,熊某曾因犯运输毒品罪、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二次贩卖毒品、一般累犯、毒品再犯、坦白、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 徐晓霞 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