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命令,依法对犯运输毒品罪的罪犯黄旦权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黄旦权联系在广东省深圳市的古义钦(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帮忙从广东省运输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回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21日8时许,黄旦权携带一个黑色行李箱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乘坐飞机前往广东省广州市,与按约从深圳市来到广州的古义钦会合。黄旦权给付古义钦2000元费用后,二人一同乘车前往广东省惠来县葵潭镇。黄旦权在葵潭镇独自取回甲基苯丙胺,又联系从广东省潮州市开往南宁的班车。当日16时许,黄旦权与古义钦一起在葵潭镇的高速公路路口加油站路边等到班车,黄旦权将装有甲基苯丙胺的黑色行李箱交给古义钦,让古义钦携带该行李箱乘坐班车返回广西。黄旦权于当日23时许乘坐航班飞回南宁,并乘坐出租车返回上思县入住该县某宾馆等候古义钦。5月22日8时许,公安人员在南宁市江南客运站旁的长凯路与星光大道路口处抓获从班车上下来的古义钦,并当场从其携带的黑色行李箱中缴获13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12938.5克。与此同时,公安人员在上思县某宾馆抓获黄旦权。
该案一审由防城港中院审理,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黄旦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黄旦权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旦权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跨省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黄旦权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纠集同案被告人古义钦共同运输数量巨大的甲基苯丙胺,社会危害极大,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黄旦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依照法律规定,防城港中院在执行死刑前,安排罪犯黄旦权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在法官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后,罪犯黄旦权被执行死刑。
中国法院网 林文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