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张某武与马某共同出资30万元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约40千克。之后张某武安排胡某前往长治联系下家,当月17日,张某武自己携带装有约40千克甲基苯丙胺的行李箱乘坐大巴,胡某乘坐由李某武驾驶的轿车,分别从湖南省出发前往长治市。
途中张某武将装有毒品的行李箱随大巴托运至长治市,自己改乘胡某的车辆继续前往长治市。当晚到达长治市后,张某武乘坐张某波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提取装有毒品的行李箱并存放在张某波租住处。后张某波驾驶电动三轮车拉乘张某武将部分毒品贩卖给他人。
1月19日,公安机关在张某波租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33.6334千克。2016年9月,张某武还雇佣姚某,伙同马某明、陈某明从湖南省运输甲基苯丙胺31千克至长治市,并将该31千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胡某、王某中、陈某明、陈某军等人。
张某武2016年至2017年在长治市还贩卖甲基苯丙胺14千克;马某明另在长治市还贩卖甲基苯丙胺2千克。本案毒品部分流入陵川县贩卖。
本案涉案人数23人,涉案毒品高达80余千克,是近年来晋城中院审理的贩毒人数及毒品数量最多的大型毒品犯罪案件。
判决
市中院一审判处1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罚,张某武等多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