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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代购毒品蹭吸”的行为是否属于“从中牟利”而认定贩卖毒品罪
发布时间:2021-02-23 15:02:4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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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代购人从中获利,加价销售毒品的,应当对代购人以销售毒品罪定罪。 《纪要》“从中获利”是指行为人只购买他人吸食的毒品,除交通、住宿等必要费用外,还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以销售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报酬时,从中获利,从而获得毒品。 其中,“介绍费”、“劳务费”是实践中代购人变相利益的不同表现形式“以销售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报酬”,应认定为有加价销售毒品的行为,以及贩卖毒品罪。 实践中购买毒品的人奖励代购人常见的是分毒品,与代购人一起吸毒或送检,对于是否认定代购人“从中获利”,实践中争议较大,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年。 另外,如果以吸引为目的的业者承认非法持有毒品罪,“擦”业者承认贩毒罪,也会造成处罚的失衡。 少数意见认为,“擦”也是违法利益的表现,特别是对于多次“擦”,甚至以“擦”为毒品代购主要目的的东西,应该从中获利。 由于在这个问题上存在很大的分歧,有必要进一步研究论证,所以《武汉会议纪要》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必须结合具体事件慎重把握。 事实上,代购前并未特别约定将毒品作为报酬分配,但后来购买毒品的人向代购者分配少量毒品作为报酬,并未被认为是“从中获利”。 也可以认为,如果事先约定以少量毒品作为报酬,或者代购者主动要求以少量毒品作为报酬,则“从中受益”。 代购人因销售少量毒品而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销售毒品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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