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 蔡景峰
【案情介绍】
2016年6月8日,郑某、钟某、谭某三人共同承租深圳市龙华新区某小区房用于办公,6月8日、6月中旬、7月初,郑某三次容留他人在该房吸食毒品。2017年3月案发,郑某被拘,在其住所缴获疑似大麻3.98克。
【案情分析】
接受郑某亲属委托后,蔡景峰律师多次到宝安看守所会见郑某,了解案情,开庭时提出从“受案登记表”及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可以证明侦查机关在抓获被告人郑某时并没有掌握到郑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与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的规定,属于自首。
辩护人蔡景峰同时还指出本案具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
辩护人蔡景峰庭后提交了 《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1辑杨永保等走私毒品案的案例供法庭参考。
【审理结果】
本案庭审中与公诉人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辩护人蔡景峰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除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外,郑某还属自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