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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虚开发票导致的补缴税款是否存在追征期

取得虚开发票导致的补缴税款是否存在追征期

问题提出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追征期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也是对税务机关权力的限制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适用追征期实务中税务机关态度不一有的税务机关认为可以适用3年或5年的追征期有的税务机关认为取得的虚开发票应定性为偷税骗税税务机关有权无限期追征出现了截然不同的两种结论下面就一案例具体分析

案例导入

廉江市家具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贵港市A有限公司、贵港市B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市C有限公司、贵港市D有限公司、贵港市E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9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8,117,183.71元,税额合计1,379,921.29元具体详情见下文税务机关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

廉江市家具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廉江市家具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湛税二稽处〔2023〕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按《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要求接受税务处理。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2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湛税二稽处〔2023〕7号

廉江市家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

经我局于2022年11月2日至2023年2月6日对你公司(地址:廉江市石岭镇沙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涉嫌接受协查函中所述90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检查人员核实,你公司购买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1,379,921.29元。

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贵港市A有限公司、贵港市B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市C有限公司、贵港市D有限公司、贵港市E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9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8,117,183.71元,税额合计1,379,921.29元,价税合计9,497,105.00元,发票明细如下:

1.贵港市E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2016年01月23日,发票代码4500144130,发票号码02712716、02712717、02712718,认证所属期为2016年1月,发票内容均为“夹板”,发票金额合计250,068.38元,税额合计42,511.62元,价税合计292,580.00元;

2.贵港市B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2016年02月23日,发票代码4500144130,发票号码02704812-02704816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所属期为2016年3月;开票日期2016年11月17日,发票代码4500153130,发票号码02833301-02833311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所属期为2016年11月;开票日期2017年01月16日,发票代码4500162130,发票号码01838087-01838091、01838093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所属期为2017年1月;开票日期2017年02月23日,发票代码4500162130,发票号码01838108-01838111、01841235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所属期为2017年4月;开票日期2017年03月20日,发票代码4500162130,发票号码01869132、01869132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所属期为2017年4月。发票内容均为“夹板”,以上29份发票金额合计2,721,940.18元,税额合计462,729.82元,价税合计3,184,670.00元;

3.贵港市A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2016年11月17日,发票代码4500153130,发票号码02996387-02996391、02973324、02973326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所属期为2016年11月;开票日期2016年11月21日,发票代码4500153130,发票号码02997573-02997576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所属期为2016年11月;开票日期2017年01月12日,发票代码4500162130,发票号码01755598-01755601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所属期为2017年1月;开票日期2017年02月20日,发票代码4500162130,发票号码01841294、01841295、01838033、01838034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所属期为2017年3月;开票日期2017年02月22日,发票代码4500162130,发票号码01841304-01841312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一份发票号码为01841312的发票认证所属期为2017年2月,其余8份发票认证所属期为2017年3月;开票日期2017年03月20日,发票代码4500162130,发票号码01841322-01841327、01869598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所属期为2017年4月。发票内容均为“夹板”,以上35份发票金额合计3,125,384.54元,税额合计531,315.46元,价税合计3,656,700.00元;

4.贵港市C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2017年01月16日,发票代码4500162130,发票号码01839024-01839028、01839030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所属期为2017年1月,发票内容均为“夹板”,发票金额合计551,559.82元,税额合计93,765.18元,价税合计645,325.00元;

5.贵港市D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2016年10月21日,发票代码4500153130,发票号码02996208-02996210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所属期为2016年10月;开票日期2017年01月17日,发票代码4500162130,发票号码01838205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所属期为2017年1月;开票日期2017年02月21日,发票代码4500162130,发票号码01838216-01838219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所属期为2017年2月;开票日期2017年02月22日,发票代码4500162130,发票号码01841340-01841343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所属期为2017年2月;开票日期2017年03月22日,发票代码4500162130,发票号码01869083-01869087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一份发票号码为01869087的认证所属期为2017年3月,其余4份发票的认证所属期为2017年4月。发票内容均为“夹板”,以上17份发票金额合计1,468,230.79元,税额合计249,599.21元,价税合计1,717,830.00元。

你公司所取得的上述9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分别于2016、2017年增值税进项抵扣税额519,597.03元、860,324.26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稽查局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 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等资料,你公司接受的上述9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虚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90份发票的税额1,379,921.29元不得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进项转出月份的当期免抵税额均大于0,应按实际追缴增值税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上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稽查局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 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所证事实:你公司接受上述9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广东省税务局大数据应用”系统中“发票明细”、“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发票数据、增值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所证事实:你公司已就上述9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

3.电话录音、现场录像、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户认定书》,所证事实:你公司已没有生产经营,无法联系到企业相关人员,你公司为失联企业。

二、处理决定

对你公司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不符合规定,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第九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五条的规定,将你公司2016年已抵扣的进项税额519,597.03元,2017年已抵扣的进项税额860,324.26元,合计进项税额1,379,921.29元转出,追缴少缴的增值税税额1,379,921.29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按照实际应追缴增值税1,379,921.29元征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68,996.06(1,379,921.29×5%=68,996.06)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条、《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按照实际应追缴增值税1,379,921.29元征收教育费附加41,397.64(1,379,921.29×3%=41,397.64)元,地方教育附加27,598.43(1,379,921.29×2%=27,598.43)元。

你公司于2016年至2017年取得上述9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最迟于2017年4月认证抵扣。我局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检查,至今已超过五年的追征期,且未有证据证明你公司存在偷税、抗税、骗税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税款及滞纳金不予追征。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律师观点

税收征收期也叫“税款追征期”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少缴税款征缴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第八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第八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第八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 万元以上的。”
    根据上述规定因纳税人造成未缴少缴税款追征期为三年税款达到10万元以上的为五年但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纳税人因取得虚开发票而导致所取得发票不能做为成本抵扣纳税调增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导致补缴企业所得税是否定性为偷税是认定是否可以适用追征期的关键具体到本文案例中因税务机关无法取得廉江市家具有限公司存在偷税的证据材料根据《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职权发生的行政行为主要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江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无法取得廉江市家具有限公司存在偷税的证据故适用最长五年的追征期

案例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湛江),网址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jsw_tzgg/2023-02/08/content_5fb56bea127c4c29b113578de1ce96d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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