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以贩养吸的贩卖毒品案,被告人邹某被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邹某以每克20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向他人出售冰毒,涉毒金额达5万余元。
2019年4月11日下午,吸毒人员龙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邹某向其购买冰毒。随后被告人邹某来到龙某的钢材加工店里将冰毒交给龙某,两人一起吸食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在被告人邹某衣服口袋内查获一大包(3.03克)和四小包(2.23克)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
经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上述四小包白色晶体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邹某向龙某等5人贩卖毒品的事实有被告人邹某的供述、上述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的证词以及微信转账记录可以证实,经审查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在被告人邹某身上查获的四小包(重量为2.23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另查获的一大包白色晶体中并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故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邹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邹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