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黄爱军 向林) 近日,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依法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段某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中旬至9月初期间,段某华与同案人向某(已判决)轮流出资在洪江市安江镇某酒店开设房间一间。2017年9月5日凌晨1时许,吸毒人员轩某嘉、滕某仁等人相继来到段某华与同案人向某开设的房间内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与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次日,洪江市公安局在该房间将段某华抓获。
段某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事实。
法院另查明,段某华在2012年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内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被法院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2015年5月被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案发时其正在刑罚执行期间,2017年9月段某华被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收监, 2018年4月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华容留他人吸毒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被告人段某华曾因犯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遂综合案情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