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间,被告人李某在莆田仙游县一家古玩店内先后多次将甲基苯丙胺(冰毒)出售给温某、温某甲、温某乙、陈某、郭某某共计20克;2017年2月,李某又在永泰县某乡镇贩卖给叶某某1克甲基苯丙胺。2019年1月3日,公诉机关以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永泰法院提起公诉,永泰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永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多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约21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390元,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向多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约21克,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