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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证据种类
发布时间:2019-06-17 05:18:13| 浏览次数:

毒品犯罪属隐蔽型犯罪,它不像暴力型犯罪那样有明显的作案现场和痕迹。因此毒品犯罪在取证方面有以下特点:取证过程比较复杂;犯罪手段技术性强,很难追缉和取证;毒品犯罪难以获得直接证据。

  毒品犯罪证据规定

  1、毒品犯罪中笔录证据的证据属性、排除规则及作用

  《规定》所规范的侦查行为会形成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称量笔录等证据,这些在刑事证据法上均被称为“笔录证据”。从法定证据角度出发,属于《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中的第7项“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所谓“笔录证据”,是指侦查人员对于其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搜查、扣押以及证据提取过程所作的书面记录。

  对于笔录证据的证据属性,陈瑞华教授认为:“笔录证据属于一种以书面方式记载的言词证据,它是侦查人员对其侦查过程和结果的记录,经历了较为完整的感知、记忆、储存、表达等言词证据形成过程。”但是,《规定》却认为笔录证据不属于言词证据,而属于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理由在于:《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对毒品案件中笔录证据的排除采取了“裁量性排除规则”和“可补正的排除规则”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是指:“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存在瑕疵,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经公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相关证据;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相关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或者判决的依据。”这与《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对于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排除的规定相一致。

  目前的法律规定仅对辨认笔录的排除规则加以了明确。(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第2款)必须注意的是:在《规定》中,虽然大大细化了对毒品犯罪中笔录证据的制作要求及审查标准,但并未明确各类笔录证据的排除规则,这势必对今后毒品犯罪案件中笔录证据的审查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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