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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贩毒被抓塞抱枕装怀孕 “借孕避刑”没那么简单
发布时间:2019-05-27 16:25:32| 浏览次数:

  作者: 潘爱红 程静

  “我一直住在周某家附近,看不出她有怀孕迹象,不像是怀孕九个月即将临盆的人。”周某的邻居如是回答正在开展社区矫正走访调查的检察官。这几句话,引起了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检察官施智涵的警觉。

  周某是一起贩卖毒品案的罪犯,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江苏省海安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生效后,周某因怀孕,于2018年12月6日被江苏省海安市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11月9日,周某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贩卖毒品0.28克,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抓获后,因其怀孕不宜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而被取保候审。

  案件卷宗显示,在2004年至2018年期间,周某曾多次因吸毒、贩毒被处理,但其每次因贩卖毒品被判刑时均未被实际收监,理由都是“怀孕不宜收监”。

  “我院每月都会联合司法局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不定期走访检查。怀孕的周某多次吸毒、贩毒,又多次因怀孕被监外执行,根据办案经验,我们怀疑周某有‘借孕避刑’的嫌疑,便将她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经过交谈与调查,我们发现周某怀孕特征不明显,疑似已经终止妊娠。”施智涵立即联系司法局、公安,将周某带至盐城市中医院进行抽血化验、尿检、B超等孕期检查,核实其是否符合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在做B超检查的时候,周某无法继续掩盖已经流产的事实,她从怀里掏出一个抱枕,坦言道:“我之前确实是怀孕了,但1月31日流产了。我不想服刑,就没将流产的事情告诉司法机关。”检查结果显示周某没有怀孕特征,证实周某已不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

  真相大白,亭湖区检察院督促公安机关立即将其控制,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司法局向海安市法院申请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检察官介绍,刑法对孕期及哺乳期妇女的特殊规定是保障妇女生育权、保障婴儿身心健康的人性化之举,法定情形消失后及时收监则事关法律尊严。特殊规定绝不能成为不法分子逃避刑罚逍遥法外的“护身符”,也绝不能沦为犯罪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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