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贩卖毒品身陷囹圄,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反而再次铤而走险。近日,固镇法院对张某华贩卖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5日21时许,固镇县城关镇居民张某磊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华购买海洛因,后二人在蚌埠市禹会区大庆桥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交易海洛因3袋。次日下午16时许,张某磊再次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华购买毒品,并在同一地点进行毒品交易,后二人被固镇县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侦查人员在张某磊身上查获其刚刚购买的海洛因3袋,净重0.23克,在被告人张某华身上查获毒品47袋(其中:海洛因35袋,净重约3.086克;甲基苯丙胺12袋,净重7.41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华无视国家的毒品管理制度和人民生命健康,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未交易的10.496克冰毒及海洛因系为贩卖毒品而做准备,是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罚,再犯毒品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毒品不仅对人身体造成巨大伤害,还会消磨人的意志,摧残人的精神,甚至造成家破人亡。贩卖毒品的道路就是一条断送幸福生活的不归路,真爱生命,远离毒品,不吸不贩,快乐康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