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吸食毒品,还提供场所纠集他人一起吸毒。日前,禹会法院一审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李某与吸毒人员戚某燕系朋友关系。2018年6月22日,李某向韩某(另案处理)购买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当晚,李某邀集戚某燕在其租住的李某在蚌埠君桥宾馆223房间内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8年6月23日晚、6月24日晚,李某再次分别邀集戚某燕在其租住的李某在蚌埠君桥宾馆223房间内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8年6月30日,民警在本市金良阁宾馆内将被告人李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