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知识
司法实践中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如何正确认定?
发布时间:2019-03-22 08:30:31| 浏览次数:

司法实践中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如何正确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应综合全案各种情况,如果被包庇的毒品犯罪分子所进行的毒品犯罪情节轻微,毒品数量很小,受刑罚处罚较轻,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也比较小,那么包庇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就小,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罚。在实践中要注意正确区分本罪与知情不举行为的界限。


“知情不举”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分子,而不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也没有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对犯罪分子也不提供积极帮助,表现为消极不作为,这种消极不作为,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知情不举罪,因此不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二)本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包庇的对象不同,前者包庇的对象,必须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后者所包庇的对象,则是除上述犯罪以外的刑事犯罪分子。


 
 
 上一篇: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构成条件是什么
 下一篇: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大匠律所 毒品、税务辩护律师网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80540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