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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一男子贩毒锒铛入狱
发布时间:2019-03-06 15:51:33| 浏览次数:

众所周知,毒品不能沾,然而有些人却“敢于尝试”,最终踏上一条不归路。近日,荔浦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莫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据悉,2017年10月上旬,冯某(另案处理)通过手机短信与被告人莫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当日16时45分,冯某搭乘丘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一辆银白色面包车、莫某某驾驶一辆银白色踏板摩托车分别来到荔浦县荔城镇中园桥附近,莫某某以7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了5.1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冯某。交易完毕后,冯某当场在面包车上将所购买的5.1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分出二小点用于自己吸食,分别用一个透明塑料封口袋和一张纸巾包装,之后搭乘丘某某驾驶的面包车经环东路来到荔浦县荔城镇大发宾馆对面的路边,在该车上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从莫某某处购买得来分装后剩余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一男子,交易完毕双方欲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面包车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12克及装毒品的烟盒一个。

2017年10月9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荔浦县荔城镇金外滩商业广场附近将被告人莫某某抓获,并当场从莫某某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4.96克。同月11日,民警在荔浦县荔城镇沙园路109号602室莫某某的租住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26克、氯胺酮0.51克。

公诉机关一并提供了被查获的毒品、烟盒一个等物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冯某、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共计20.85克,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莫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有异议,提出了其没有贩卖毒品的辩解。被告人莫某某并当庭表示不认罪。

另查明,被告人莫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盗窃罪,于2011年4月14日被荔浦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8月5日刑满释放。

    荔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0.34克、氯胺酮0.51克,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荔浦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荔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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