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命令,依法对犯运输毒品罪的罪犯黄某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黄某联系在广东省深圳市的古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帮忙从广东省运输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回广西上思县。次日8时许,黄某携带一个黑色行李箱从南宁市乘坐飞机前往广州市,与按约从深圳市来到广州的古某会合。黄某给付古某2000元费用后,二人一同乘车前往广东省惠来县葵潭镇。黄某在葵潭镇独自取回甲基苯丙胺,又联系从广东省潮州市开往南宁的班车。16时许,黄某与古某一起在葵潭镇的高速公路路口加油站路边等到班车,黄某将装有甲基苯丙胺的黑色行李箱交给古某,让古某携带该行李箱乘坐班车返回广西。黄某于23时许乘坐航班飞回南宁,并乘坐出租车返回上思县入住某宾馆等候古某。
5月22日8时许,公安人员在南宁市江南客运站旁的长凯路与星光大道路口处抓获从班车上下来的古某,并当场从其携带的黑色行李箱中缴获13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12938.5克。与此同时,公安人员在上思县某宾馆抓获黄某。
该案一审由防城港中院审理,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黄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黄某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跨省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黄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纠集同案被告人古某共同运输数量巨大的甲基苯丙胺,社会危害极大,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西高院维持第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黄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依照法律规定,防城港中院在执行死刑前,安排罪犯黄某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
作者:黄明强 林文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