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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再次贩毒获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发布时间:2019-11-30 23:00:28| 浏览次数:

   中国法院网讯 (成明军)   11月22日,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罪案件,被告人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9年08月16日20时许,富县男子王某通过陈某介绍,联系被告人孙某购买冰毒,孙某用400元在微信名“工厂王”处购买了一份毒品,以500元卖给王某。二人到西安市丰庆路公厕后,孙某到公厕对面花池将“工厂王”藏在花池的毒品取走。在返回途中,二人被富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现场查获疑似毒品一包。

  经鉴定,孙某贩卖的毒品为海洛因,重量共计0.17克。孙某当庭认罪认罚,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又查明,2007年9月29日, 孙某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11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彬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孙某系累犯,同时又构成毒品再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

  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孙某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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