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罪案件,被告人贺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余刑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贺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5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病于2011年6月8日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贺某先后七次向吸毒人员李某、周某等人出售毒品海洛因,获利人民币790元。2018年1月12日,贺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物质。经鉴定:疑似毒品海洛因物质净重8.4克,其中,7.81克检测出海洛因成分;0.59克检测出乙酰可待因和单乙酰吗啡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明知是毒品而七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贺某身上查获的毒品海洛因7.81克及乙酰可待因和单乙酰吗啡0.59克,应当计入其毒品犯罪数量。被告人贺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贺某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贺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