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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必要证据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10-08 10:46:20| 浏览次数:

贩毒属于高智能犯罪,刑事犯罪,慑于严厉的刑罚制裁,嫌疑人总是千方百计掩盖、毁灭罪证,同时采用“少量、多次、流动”的交易手段从事贩毒活动,除现场抓获外,不少案件,往往由于毒品罪资不存在或被告人翻供,审查认定证据困难。司法实务中存在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持有毒品人“主观上明知”和区分贩毒与持有毒品以及贩毒数量等疑难证据问题,笔者拟就司法实践中贩卖毒品主要涉及的几个证据问题略抒已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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