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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旅馆网吧等地不设禁毒标识将被罚
发布时间:2019-09-28 21:50:32| 浏览次数:

旅馆网吧等地不设禁毒标识将被罚 

《河北省禁毒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设固定场所免费提供禁毒宣传

  本报讯(记者 崔虹)9月27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河北省禁毒条例(草案)》提请审议。《条例(草案)》规定,旅馆、网吧、会所、洗浴等服务场所应当在本场所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否则将被罚款。

  《条例(草案)》中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K粉)、吗啡、大麻、可卡因、芬太尼类物质,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或者确定固定的禁毒教育场所,免费向社会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

  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等客运场所;邮政、快递、物流等经营场所;歌舞厅、酒吧等娱乐场所、旅馆、网吧、会所、洗浴等服务场所应当在本场所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公布举报方式,否则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村(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发现异常购买情形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并向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否则,由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实名登记、限量销售、专册登记、专柜专人管理等规定,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的,应当立即向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否则,由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旅馆、歌舞厅、酒吧、网吧、会所、洗浴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场所内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取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场所予以一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来源: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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