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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贩零口供,仍难逃检察官“火眼金睛”
发布时间:2019-09-19 22:12:57| 浏览次数:

 作者:卢志坚 通讯员:郭筱琦 张晓军

  明明大量购买毒品,但拒不承认贩毒,从始至终零口供,自以为高明,没想到还是逃不脱检察官的“火眼金睛”。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检察官抽丝剥茧,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张冠忠以涉嫌贩卖毒品罪监督公安机关立案。近日,该案获法院判决支持,被告人张冠忠因贩卖毒品罪被无锡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6年11月,徐某(因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等人在湖北潜江购得甲基苯丙胺175克,当晚运往无锡贩卖。同月11日凌晨、12日下午,徐某分两次将该批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无锡买家张冠忠,先后收取购毒款2.78万元。同月19日,徐某又如法炮制,购毒后分2次在不同地点向张冠忠贩卖甲基苯丙胺250克、麻古50粒,得款2.85万元。同月24日,徐某等人欲将购得的甲基苯丙胺、麻古共710.2克出售给张冠忠时,被警方抓获。

  2016年12月26日,滨湖区检察院对徐某等人以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批捕,但在审阅案卷时承办人发现,该案中的买家张冠忠不仅自己吸毒,且短短半个月内,向毒贩频繁购买了多达425克甲基苯丙胺,已远远超出了个人的吸食量。

  承办人提审徐某时,徐某也承认,偶然结识张冠忠后,得知其因患严重疾病很难被羁押。二人便商定,由徐某从湖北老家购买毒品转卖给张冠忠,钱不够时由张冠忠垫资。张冠忠在短时间内购买如此大量毒品,明显有贩毒的重大嫌疑,为什么未被刑事立案?

  带着疑惑,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关联案件,仔细核对相关证言、笔录疑点,复核该案人员,经评估后,于2017年1月4日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说明书》,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被反馈已立案,承办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快速侦查后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但随后公安机关反馈,张冠忠已因其他贩卖毒品行为,被无锡市惠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且未被收监。

  滨湖区检察院多次派员与公安机关、法院进行会商,并向无锡市检察院原执检处、公诉处汇报案件进程。后看守所重新组织人员对张冠忠进行体检,认定其符合收押条件。张冠忠遂于2018年10月17日被法院裁定收监。

  不久,公安机关将滨湖区检察院立案监督的张冠忠贩毒案移送审查起诉。提审过程中,张冠忠仍一口咬定所购毒品完全用于自己吸食,并无贩毒事实。

  承办检察官随即指出破绽:从笔录看,张冠忠称自己的钱款并不充足,如何能一天不到数次“凑”足钱款购毒?且短短半个月密集购毒近500克,如仅本人吸食,日均吸食量已远高于致死量。

  对此,张冠忠改称向徐某购得毒品只吸食了部分,因嫌质量不好很多都扔掉了。办案检察官见招拆招:既然初次向徐某购毒后就发现有问题,怎会一再向其购买并支付高额购毒款?

  虽然张冠忠不断找各种借口狡辩,但办案检察官经审查,最终认定张冠忠涉嫌贩卖毒品,数量巨大,且系毒品犯罪再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遂于2018年11月12日将该案报送无锡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市检察院对张冠忠以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日前,无锡市中级法院对张冠忠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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