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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坚持客观公正立场抗诉一量刑畸重贩毒案
发布时间:2019-08-28 17:04:26| 浏览次数:

作者:范跃红 史隽


  收到浙江省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书,“90后”女毒犯徐某有些不敢相信——指控她犯罪的是检察官,抗诉判决太重也是检察官。近日,在浙江省检察机关的依法抗诉下,该省高级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对徐某的死缓判决,以贩卖毒品罪终审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坚持客观公正立场,是检察官的义务,无论是判决畸轻还是畸重,都会依法抗诉!”该案二审承办人、浙江省检察院员额检察官胡涛如是说。


  家庭影响,“90后”微商成了毒贩


  今年26岁的苍南人徐某,尚未结婚,她从小身边就有大量亲人涉毒。父亲在她出生后不久就因贩毒被抓,此后多次因贩毒被判刑;母亲又因吸毒曾被强制戒毒;她的五阿姨陈某也是一个毒贩,五姨父也因贩毒被判死缓后在服刑。高中毕业后,徐某便自谋生路,从事给人纹身、经营化妆品的微商等行业。“我不吸毒,对于毒品我深恶痛绝,是毒品毁了我的家。”可是,在周边亲人的影响下,徐某最终还是没能逃脱“白色魔咒”。


  2018年3月22日,徐某听从陈某的“嘱托”,以现金存款方式将8.3万元购毒款支付给了陈某的上家皮某。3月25日,陈某购买的毒品通过长途客车从四川省成都市托运至苍南县龙港镇。徐某接到通知后驾车到指定地点拿到托运的毒品带回交给陈某,并开车与陈某一起到平阳县昆阳镇,顺利将毒品贩卖给他人。


  一切风平浪静,安全过关。同年4月3日和6日,陈某又故技重施,让徐某分两次以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方式将8.25万元购毒款支付给皮某。同月8日,陈某所购的毒品再次通过成都至龙港的客车托运至龙港镇。当日19时许,接到举报的公安人员在客运中心寄存处抓获了前来拿取毒品的徐某。看到公安人员后,徐某马上将手机调成飞行模式。随后,公安人员在她拿取的纸箱内当场查获3包共计687.11克冰毒。陈某发现联络不到徐某后,迅速逃走。


  她是从犯,死缓量刑畸重


  苍南县公安局龙港分局随即对此案展开侦查。侦查终结后,根据管辖规定,案件送温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11月23日,温州市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徐某提起公诉。


  今年1月29日,温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所起作用大,检察机关提出的徐某系从犯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以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处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这一判决,温州市检察院认为,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重,依法提出抗诉。与此同时,认为自己无罪的徐某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3月初,浙江省检察院员额检察官胡涛作为此案的二审承办人受理此案,经全面审查案卷材料,认为案件虽然主要事实清楚,但徐某两次贩毒的资金来源流转、毒贩间通讯交流情况等并未查清,证明徐某地位作用的证据薄弱,影响到主从犯认定。同时,一审认定徐某主观明知自己是贩毒等方面的证据也较薄弱,导致她据此坚称无罪,影响到指控效果。


  为补强、夯实相关证据,胡涛两次赴苍南提审徐某,她终于承认自己受指使参与贩毒的事实,还查实了其他相关信息。根据徐某口供,胡涛又进一步询问其母亲、生意合伙人,印证了徐某参与贩毒的口供,证明了其真实地位作用。


  因在一审及二审提审中徐某口供不稳定,为防止翻供,胡涛把补强客观性证据作为办案核心,对一审未作全面摘录分析的手机电子检查报告、银行账户、话单记录等,进行察微析疑。逐笔比对徐某、陈某、皮某银行卡、支付宝资金往来,逐条分析通话记录、微信交流记录,补充新增了大量资金、通讯、活动轨迹方面的客观性证据,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对认定徐某为从犯的抗诉理由形成了有力支持。同时,也有力驳斥了徐某对自己参与贩毒的主观不明知的上诉意见。


  激烈交锋,抗诉终获法院支持


  5月30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在苍南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浙江省检察院支持抗诉,胡涛出庭履职,发表支持抗诉意见。


  法庭上,检察机关认为,客观性证据及徐某供述、相关证人证言表明,徐某是从2018年初受指使参与到陈某的贩毒活动中。当时,陈某丈夫因贩毒被判刑,陈某因涉毒使用银行账户受限,且身患癌症。在此情况下,陈某进行贩毒行为需要找到代理人,徐某受陈某利用参与贩毒的可能性较大。


  胡涛向法庭展示了审查中获得的新证据,通过全面审查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讯记录,以及提审讯问徐某等,认为虽然徐某有联系皮某、账户流转毒资、收取毒品等积极主动行为,但客观性证据表明其基本是在陈某指使下进行,徐某在贩毒活动中处于从属、服从主犯陈某的被支配地位。综上,支持认定徐某为从犯,一审判处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属判决畸重。


  同时,庭审过程中徐某再次翻供,称所有讯问笔录自己都没有认真阅读,自己并未承认过贩毒,辩护人也以同步录像表明徐某没有供述贩毒、手机等客观性证据可能受污染等,作无罪辩护。胡涛作针对性答辩,围绕讯问录像表明过程合规合法、笔录有徐某多次修改、微信聊天和通话记录多处显示徐某明知贩毒、在拿取毒品中有异常行为、提取扣押手机程序合法等,展开了激烈交锋,认为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予以驳回。


  7月22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召开审委会审议徐某贩毒案,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黄生林列席,并发表了支持二审抗诉意见等意见,得到了法院审委会认可。


  7月23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伙同他人贩卖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徐某贩卖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她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可从轻处罚。温州市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及浙江省检察院支持抗诉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决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原判决未认定徐某构成从犯并导致量刑过重,依法应予纠正。


  据此,浙江省高级法院以贩卖毒品罪,终审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徐某从小时候亲人涉毒而痛恨毒品,到成人后参与贩毒,值得惋惜和反思。希望徐某能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得知这一判决结果后,现已转岗到浙江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胡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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