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赚取350元车费,一出租车司机在明知他人是去运输毒品的情况下,依然两次驾车搭载他人运输毒品。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娄某、杨某二人在打工中相识。2019年1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娄某电话联系告人杨某,让其驾驶出租车送自己去万盛经开区,随后被告人娄某在綦江城区上车并支付150元车费给被告人杨某,二被告人在车上经交谈,杨某在明知娄某去万盛是运输毒品回綦江的情况下,仍然继续驾车前往。娄某在万盛拿到毒品后,又乘坐杨某的出租车返回綦江城区。
1月16日17时许,娄某再一次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让其驾驶出租车送自己去万盛经开区,上车后娄某支付200元车费给杨某。在得知娄某又是去运输毒品的情况下,杨某仍然驾车前往万盛。娄某取得毒品后,杨某驾驶出租车搭载其返回綦江。
同日19时35分许,娄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7大袋1小袋。随后,公安民警对娄某的住宅进行了搜查,在其卧室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13袋。经鉴定,上述物品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9年1 月23日,被告人杨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话到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娄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明知甲基苯丙胺片剂系毒品而乘出租车进行运输,重量达132克;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非法持有,重量达642.03克,其行为分别构成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明知被告人娄某前往万盛经开区运输毒品,仍驾驶出租车为其运输毒品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娄某犯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杨某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綦江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娄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杨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作者:冯泠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