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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宣判一起重大制毒案件
发布时间:2019-08-20 16:35:57| 浏览次数:

[案情回顾]

2016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以生产“防火胶”为名,纠集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4月2日来到广西桂林市灵川县寻找生产制毒物品的场地,同月19日,张某某用假名“肖旺”租下了灵川县同化村委鸟笼铺村的一家厂房用来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而后,黄某某、张某某以生产“防火胶”为名,邀请李某某甲、温某某、李某某乙(三人均不起诉)、迟某某、张某某等工人到灵川制毒工厂为其工作。该工厂白天关闭,晚上生产,生产时有浓烈刺激性气味,工人必须佩戴防毒面具工作。被告人张某某与黄某某叫来的一名叫 “师傅”的男子负责指挥工人生产,被告人黄某某负责购买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品,转移并伪装包装生产好的麻黄碱。由于原料不足及气味太浓烈怕引起工厂周边群众注意,黄某某、张某某决定转移工厂。2016年5月12日,黄某某、李某某甲联系货车司机王某某将原料及生产工具运往湖北恩施,当运至灵川县潭下路口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抓获李某某甲。当晚公安民警突击鸟笼铺制毒工厂,扣押生产制毒物品原料及生产工具一批。2016 年5月13日在李某某的指引下,民警在灵川县八里街丽丰苑 7 栋 1-2-2 室内,查获包装好的疑似制毒物品物 8箱,净重为 199.9 千克。经鉴定:在丽丰苑出租屋查获的 199.9千克疑似制毒物品物中,检出麻黄碱。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于2017 年5月14日主动到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投案。

[法院判决]

灵川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张某某有自首、作用相对较小的减轻、从轻情节;被告人黄某某有当庭自愿认罪的从轻情节。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麻黄碱可作为中枢神经系统兴奋剂,是合成苯丙胺类毒品也就是制作冰毒最主要的原料,具有非常大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分子为制造提取麻黄碱,经常会选择偏僻的种养场地、仓库、废弃厂房作为制毒窝点以掩盖刺鼻的恶臭味,制毒生产排污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

制毒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深、罪行严重、人身危险性大,面对当前禁毒斗争的严峻形势,法院依法审理涉毒案件,严惩涉毒案件被告人,对于震慑和打击毒品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护人民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灵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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