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高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8日,“80后”男子高某在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老洪达医疗器械厂对面将毒品卖给黄某,收取毒资现金200元;2016年9月30日,高某在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世纪名城小区附近将毒品卖给李某,微信收取毒资200元;2018年1月16日,高某在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东方渔村附近将毒品卖给刘某,用微信收取毒资300元;2018年2月15日、3月10日,被告人高某两次在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东方商城附近将毒品卖给万某,分别用微信收取毒资300元;2018年2月27日,高某在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滨湖华城南门附近巷子内将毒品卖给刘某,收取毒资现金300元;2018年4月13日,高某在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天虹商城附近将毒品卖给刘某,收取毒资现金200元。作案后,被告人高某于2018年4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有关管理法规,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曾因吸食毒品受到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