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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中院宣判一贩毒案
发布时间:2019-08-09 19:03:23| 浏览次数:

本报讯 记者雷健 通讯员赵彩红 雷卫华 3个月时间里,毒贩先后贩卖摇头丸3500多克。日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黄某桂等3名被告人获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4至6月期间,黄某桂先后4次将2075粒摇头丸贩卖给薛某洪。薛某洪将1785粒摇头丸贩卖给他人,其中400粒贩卖给郑某惠。郑某惠将大部分毒品贩卖给他人。


2018年6月21日,公安机关将黄某桂、薛某洪抓获,从黄某桂驾驶的车辆上查获摇头丸2854.52克。6月25日,公安机关抓获郑某惠,从其身上及其住处查获摇头丸7.52克。


清远中院一审认为,黄某桂、薛某洪、郑某惠3人非法贩卖毒品,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黄某桂贩卖摇头丸3500多克,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薛某洪贩卖毒品数量巨大;郑某惠贩卖毒品数量大。遂依法判决黄某桂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薛某洪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郑某惠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据悉,2017年以来,清远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毒品犯罪案件1192件,审结1000件,依法判处涉毒品犯罪分子1115人,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无期徒刑至死刑的毒品犯罪分子287人,重刑率为25.74%。全市法院受理的毒品犯罪案件数、犯罪人数均有所回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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