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吸贩毒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国法所不容。近日,固镇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毒品犯罪的案件。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犯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查明:2018年9月,被告人孙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购买毒品,双方商议在蚌埠某医院进行交易,当晚20时许,二人在该医院对面空地见面后,孙某支付给王某现金人民币14000元,以每克500元的价格从王某手中购买冰毒28克。交易后二人被抓获,侦查人员当场从被告人王某身上查获现金人民币14000元,从被告人孙某身上查获疑似冰毒晶体一袋。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及市场监督检验所称量,该袋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7.48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的毒品管理制度和人民生命健康,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孙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是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曾因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亦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孙某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