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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自制冰毒不成仍获刑
发布时间:2019-07-17 17:18:46| 浏览次数:

 作者:方晴 韦磊


  “瘾君子”自制冰毒不成仍获刑


  检察官:没制出毒品也算犯罪


  为了炼制毒品供自己吸食,茂名一名“瘾君子”买来原料和化学仪器,按照网上搜来的“教程”花了数月时间在家尝试自制冰毒。记者昨日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获悉,尽管该男子自制出来的晶体无冰毒成分,其行为仍应以制造毒品未遂论处。最终男子被法院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阿伟自2017年5月沾染毒品以来,曾两次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以及接受社区戒毒,遗憾的是,他并未从中吸取教训,一直无法彻底戒除毒瘾。


  2018年2月,阿伟在吸食毒品的过程中,突然萌生了提纯麻黄碱,从麻黄碱中炼制出冰毒供自己吸食以及贩卖赚取毒资的想法。于是,阿伟便从贩毒人员阿东(另案)处购买了20克麻黄碱。尔后在网上搜索冰毒的制作流程,购买了化学仪器架、磁力加热搅拌器等工具以及红磷、硫酸钠等化学原料后,着手开始在家自制冰毒。因原材料及方法等问题,阿伟一直无法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


  2018年9月,民警在阿伟家中查获大量化学品、化学实验器皿、疑似毒品物质等。经检验,现场查获的淡黄色晶体、淡黄色液体未检出常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成分。


  阿伟制毒未成功,那是否代表无罪呢?当然不是!检察官对各项证据材料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明知麻黄碱是制造“冰毒”的主要材料,主观上想制造“冰毒”;客观上为制造“冰毒”,购买了化学仪器、化学品等,已着手实施制造“冰毒”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47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关于制造毒品的认定与处罚问题的规定,购进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始着手制造毒品,但尚未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未遂论处。


  综上,茂名市茂南区检察院认为,阿伟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由于其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阿伟因犯制造毒品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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