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曾兰秀) 近日,广西永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以被告人陆某、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陆某驾驶租赁的轿车搭乘刘某从桂林返回永福,车辆行驶至苏桥镇黑石岭村路段时,公安机关对该车辆现场搜查,在车辆内查获毒品疑似物三包,共计218.35克。经鉴定,三包疑似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永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刘某明知是毒品还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本案为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综合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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