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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采取体内藏毒方式走私、运输毒品获刑
发布时间:2019-07-12 17:13:23| 浏览次数:

    毒品的危害人尽皆知,不仅严重损害身心健康,更诱发其他严重犯罪。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走私、运输毒品案,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8年10月25日,陈某在缅甸勐拉赌博时将钱输光,一老年男子(身份不详)介绍陈某帮助他人运送毒品获取报酬,陈某答应并同一年轻男子(身份不详)见面,该年轻男子要求陈某将毒品带回中国并愿意支付报酬,陈某表示同意。同年11月9日,陈某在缅甸勐拉一宾馆将该年轻男子带来的16包毒品吞服,并在该年轻男子的安排下偷渡返回中国。为确保交易安全,该年轻男子安排易某暗中监视陈某的行踪。11月9日,易某先行抵达西双版纳机场,发现陈某到达机场后尾随陈某登机,当晚抵达长沙黄花机场,易某受年轻男子的安排暗中促成陈某与其拼车从长沙返回萍乡,当晚23时许,陈某入住某宾馆1301号房。易某则一直将暗中监视陈某的情况向年轻男子汇报。次日,陈某打电话给年轻男子称没有钱付宾馆开房费用,年轻男子安排易某到某宾馆续费。当日,陈某将吞服体内的毒品排出并藏匿在宾馆房间。18时许,陈某离开某宾馆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入住的房间起获陈某藏匿的16包共计63.31克疑似毒品物质。搜查过程中,易某来宾馆房间取毒品供他人吸食时被抓获。经鉴定,所查获的63.31克疑似毒品物质中检出氯胺酮成分。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从境外走私、运输毒品氯胺酮至萍乡;被告人易某监视他人走私、运输毒品;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某、易某均受人指使参与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陈远爱 彭利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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