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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华法院公开宣判5宗毒品犯罪案
发布时间:2019-07-02 18:45:41| 浏览次数:

作者:唐荣

  6月26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5宗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案件一:微信贩毒领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5日,苏某某联系曾某某(已判决)要求购买甲基苯丙胺,后曾某某向其介绍梁某某,当晚,梁某某贩卖给苏某某400元毒品。1月18日,被告人梁某某贩卖给杨某某1800元五包净重3.1克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同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件二:再次贩卖毒品获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龙华区民治街道白石龙万科金域华府门口附近,将毒品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贩卖给徐某。两人交易完毕后被民警人赃并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陆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陆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件三:联系买卖双方促成毒品交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日至21日期间,被告人温某某通过微信与购毒人员彭某某联系,商定好毒品价格后向张某某(已判决)提供彭某某的地址,安排张某某从别处购进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前往交易地点进行3次毒品交易,交易毒品净重共3.7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联系毒品买卖双方促成交易并从中赚取好处费,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温某某仅联系交易,并赚取好处费,并未实际交接、运送毒品,亦非毒品的货主,在贩卖毒品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温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件四:容留他人吸毒获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吸毒工具。3月15日上午,李某来到陈某某的住处后,陈某某通过微信、QQ成功邀请卢某、张某两人到其住处一同吸食甲基苯丙胺。3月20日,民警在陈某某住处将3人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其住所容留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件五:贩毒自首从轻从宽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向购毒人员汪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7月10日,汪某某再次通过微信找被告人李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双方约定李某某以人民币500元向汪某某贩卖1克甲基苯丙胺。李某某让汪某某到孟某(另案已决)的租住房内取毒品,同时电话告知孟某将其吸食剩余的部分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2个交给汪某某,并收取人民币1000元。当天晚上23时许,孟某在其租住房内将毒品交给汪某某,收取人民币1000元后,立即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0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红色颗粒1.09克。经鉴定,缴获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3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上述案件中扣押的涉案毒品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公开宣判后,5名被告人当庭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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