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彦 李清华
经江苏省泗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穆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间,周某单独或与张某、穆某一起从浙江杭州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约37克,并运输至江苏泗阳,后多次向郑某等人贩卖。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9日,以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泗阳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认为,周某不仅有贩卖冰毒行为,还主动联系黑车将毒品运输回泗阳;另外,张某、穆某也可能涉嫌共同犯罪,该案可能存在漏罪、漏犯,需进一步调查取证,遂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17年3月21日,公安机关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但对列明的部分证据未调取到位。承办检察官遂启动自行侦查程序,主动联系朱某、郑某等证人,并向公安机关调取2016年1月周某在杭州的住宿记录,证实当时周某、张某、穆某三人共同入住杭州东站附近某宾馆,而且根据周某的供述,张某、穆某二人明知周某是去杭州购买冰毒仍与其同行,并出资让其为二人购买部分毒品以吸食或留作他用,在购买冰毒后,张某还积极联系车辆协助将冰毒运回泗阳,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张某、穆某涉嫌运输毒品罪。
由于当时穆某未到案,公安机关于2017年6月23日以张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向泗阳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最终法院以周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以张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零二个月。
2018年12月30日,穆某主动投案。今年1月25日,泗阳县检察院以穆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