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冬云 庐诉
无论公安机关讯问,还是检察官提审,只要问到贩卖毒品的具体事实,嫌疑人即保持沉默,企图以“零口供”逃避法律制裁。办案检察官从一句证人证言中找到突破口,让案情水落石出。
日前,徐永乐、周保华两人被送往监狱服刑。
毒贩拒不开口
2018年9月17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案卷显示,被告人徐永乐是一名“瘾君子”,无正当职业,曾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理过。为能快速挣到大钱,满足自己吸毒需求,2018年6月初,他找到同为“瘾君子”的朋友周保华,让周保华垫资1.1万元,由他向四川的上线购买毒品,然后在合肥市售卖。两人一拍即合,约定收到毒品后,部分毒品抵扣周保华的垫款,其余毒品以每克600元的价格进行分销,给付徐永乐每克450元成本,剩余利润归周保华所有。商议妥当后,两人开始行动。
6月9日中午,在接到上线的微信通知后,两人租用一辆共享汽车到上线指定的快递点取出伪装成酸菜的毒品。在车上,徐永乐取出其中的2包毒品,后两人分开,剩余的4包毒品由周保华带回家,并分别联系下线售卖。
当天下午,公安机关将正在与他人进行毒品交易的徐永乐和正在进行毒品分装的周保华分别抓获,当场收缴毒品疑似物39包,共计155.9克。后经鉴定,除1包以外,其他均含有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成分。
“该案比较棘手。”办案检察官介绍,徐永乐归案后对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拒不交代。在公安机关讯问时,要么以沉默对抗,要么全部推到周保华身上,一直是“零口供”。
“这么多毒品大概要判多久?要是判得轻,我就交代;判得重,我就不说了。”办案检察官提审时,徐永乐如此说。在办案检察官详细讲解了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相关法律规定后,他仍然“守口如瓶”。
在“零口供”的情况下,如何让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案件一时陷入了僵局。
“酸菜味道”成案件突破口
“吸了几口,感觉有一股酸菜味道,就给浪子(徐永乐微信昵称)打电话……”案卷中,案发当日从徐永乐处购买毒品者交代的细节,让办案检察官眼前一亮。毒品有酸菜味是因为快递时用酸菜做了伪装,那么谁是快递收货人?谁与上线联系购买毒品?购买毒品的钱是怎么支付的?只要沿着快递这条线逆推回去,就能把事实查清。
快递单显示收件人“王成”,联系电话是188××××1836。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等证据显示,“王成”就是徐永乐,该电话号码也是徐永乐在使用;调取的徐永乐与上线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从6月3日至9日间,两人就购买毒品数量、价格、贩卖方式、快递单号、是否到货等事项进行多次联系;徐永乐与周保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两人就毒品收到后如何处理进行了商谈,包括用毒品抵扣周保华的垫付款、销售价格等内容,还有周保华在家中将4包毒品进行称重时向徐永乐发的视频等等。在反复审查全案证据后,一条条证据编成了一张大网。
毒贩低头认罪
锁定了徐永乐的犯罪事实,如何准确认定两人贩卖毒品的数量,成为新的“拦路虎”。现场搜查笔录和视频显示,从周保华家中共计扣押毒品疑似物38包,编号为1-38号。检验报告显示,1号重13.01克,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二乙酰吗啡、四氢大麻酚等毒品成分,也就是说1号包的物品并不是现行法律中认定的毒品。
那是不是从总重量中将这13.01克减去,就能得出徐永乐、周保华贩卖毒品的数量?办案检察官并没有这样简单的认定。
“周保华被抓获时,正在进行毒品掺杂分装,也就是将大包的纯冰毒与二甲基砜(一种外观与冰毒非常相似的化学物品,非毒品)一同倒入量杯中,均匀混合后,再分装成1克左右的小包。”办案检察官认为,从周保华家中现场缴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既有非毒品,也有被掺杂污染的毒品,在无法准确认定二甲基砜数量的情况下,还是要从现有证据入手,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量。
在认真审查全案证据后,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检察官决定以案发当日周保华发给徐永乐的毒品称重视频中显示的数量、从徐永乐家中查获的毒品重量和已经贩卖的数量相加作为周保华贩卖毒品数量,总计113.8克。
此外,证据表明,徐永乐在此之前还曾多次贩卖毒品共19.9克,最终认定徐永乐累计贩卖毒品133.7克。至此,该案全部疑点均得以查清。
2019年3月20日,该案开庭审理。在扎实的证据面前,徐永乐当庭认罪。日前,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徐永乐、周保华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