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费文彬 蔺晶晶
5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欧晓东、周明等人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上诉一案。
2015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周明伙同欧晓东等人分工合作,从广东省惠东县到安徽省亳州市购买制毒原料并运送至广西博白县一废弃猪场内制造毒品氯胺酮。2015年11月,在全部氯胺酮制造完成后,当晚刘某锋、陈某南、吴某盛、汤某、黄某凡、谢某军、朱某发等人返回至潮莞高速惠州段梁井、平潭出口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2015年11月6日凌晨0时,当被告人周明和庞某东、刘某林、庞某彬正在将氯胺酮搬到货车时,庞某东、刘某林、庞某彬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周明逃脱。同时,欧晓东、苏某、蔡某兴、张某林在博白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附近准备将装载有氯胺酮的厢式货车开回广东省惠东县时被公安民警抓获。随后,公安民警在货车上共缴获氯胺酮可疑物34袋;在被告人周明家中缴获氯胺酮可疑物11袋。经称重,45袋氯胺酮可疑物净重共1078.04公斤。
被告人周明在逃期间,于2017年4月13日伙同他人贩卖毒品4包,次日凌晨1时许,当周明在返回广西防城港市东兴市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4包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3936.5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2018年11月,玉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制造毒品罪判处欧晓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周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周明、欧晓东等人提出上诉。
二审开庭前,合议庭组织公诉人、辩护人召开了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回避等程序性事项听取了意见。庭审中,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交锋。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