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韦磊 高燕艳
近日,被告人刘某走私毒品案在广东省湛江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湛江市检察院检察长张和林出庭支持公诉,湛江市中级法院院长廖万春担任审判长。
据悉,被告人刘某受他人雇用于2018年12月14日携带毒品从泰国乘坐飞机抵达湛江机场,在机场国际到达厅被抓获,并在其行李中查获2921克氯胺酮。
今年3月,湛江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该院遂建议以走私毒品罪对刘某进行定罪量刑,并听取其辩护律师意见,随后,在其辩护律师的见证下,刘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审中,张和林在保留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必要环节外,基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简化了庭审环节的部分内容,着重核实被告人刘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自愿性和合法性,将本案证据打包向法庭出示并质证;法庭辩论环节,控辩双方对本案的定性量刑无实质性分歧,被告人、辩护人均表示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内容,整个庭审仅用时30分钟。
经合议庭评议后,法院当庭宣判,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