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谢丹丽 李书辉 来源: 检察日报
2018年8月,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一审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此后,被告人熊某向南昌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日前,南昌市西湖区检察院收到南昌市中级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书,一审判决生效。
从案发到庭审,一直“零口供”
2017年8月11日前后,田某某在百度贴吧里寻找赚钱门路,并结识身在云南外号叫“老哥”的男子。“老哥”向田某某许诺可以提供赚钱的路子,并要求田某某前往云南与其面谈。同年8月17日,田某某来到云南西双版纳与“老哥”碰面,在“老哥”以1万元酬劳的利诱下,吞食50袋(重200.57克)“麻古”(甲基苯丙胺片剂),答应为其运送至江西南昌。次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举报,在南昌西客站抓获了田某某。后田某某配合公安机关继续与上线“老哥”微信联系,并根据“老哥”的安排携带毒品与接货的下线,即被告人熊某碰面。
田某某通过微信将乘坐的出租车车牌号告诉“老哥”,“老哥”再将出租车车牌号告诉熊某。“老哥”指使田某某让出租车开到南昌市西湖区某酒店,告诉他到时接货的下线会为其支付出租车费。当日18时许,民警驾驶征用的出租车搭乘田某某来到指定地点,熊某主动上前询问驾驶员出租车费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同时,民警当场在熊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5小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1小袋(净重共计5.02克)。
但该案中,熊某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再到法院审理过程中均辩解其与案件无关,不知道公安机关为什么要抓他,自己没有任何贩卖毒品的事实,当时在案发地点是在等朋友吃饭,上前询问出租车费用是以为朋友来了,想为朋友付钱。
审查证据,发现关键连接点
该案中,田某某说不认识被告人熊某,也从来没有联系过。上线“老哥”在微信里只是告诉他到某个酒店门口,会有人为他付车费并收货,但这个人是谁?长什么样?联系方式是什么?他全都不知道。到了指定地点,看到熊某上前询问车费,认为熊某应该就是“老哥”所说的接货人。熊某则一直辩称自己和本案无关,只是刚好出现在酒店门口。
此外,该案中运输毒品、贩卖毒品的上线均没有被抓获,熊某就是接货人只是田某某的直觉,而公安机关抓获熊某也是根据其在由侦查人员驾驶并控制的出租车到达指定地点后,熊某上前询问出租车“司机”车费这一举动。此外,皆无直接证据证明熊某与此次运输、贩卖毒品有关。虽然熊某有吸毒前科,并且警方抓获熊某时,当场在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5小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1小袋,但也并不能证明他参与了此次犯罪活动。2018年3月,该案经第一次补充侦查后被移送至南昌市西湖区检察官审查起诉时,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也无法从现有证据排除合理怀疑。
但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熊某手机通话记录里的一个北京号码引起了承办该案的检察官的注意,这次通话的时间是2017年8月16日上午,正好是田某某与“老哥”在云南碰面的时间,而经过比对,这个号码正是田某某交代的其上线“老哥”的手机号码。检察官决定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详细列明所需补充侦查的证据提纲以及理由。在补充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田某某手机通讯录中“老哥”的电话号码进行了截图并固定了证据,对田某某进行了讯问,进一步确定该号码就是其上线“老哥”的手机号码。至此,熊某与该案有关的关键证据被锁定,该案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庭审争锋,事实和证据会说话
庭审中,熊某仍然辩称自己当晚是约了朋友到酒店吃饭,当时以为是朋友的车到了,所以上前询问出租车价格,自己并不是接头人。针对熊某的辩解,检察机关指出三个疑点:一是如果是等朋友为什么会没有朋友的手机号码,甚至连朋友的名字也说不出来。二是案发当时是8月份,天气炎热,正常的等朋友吃饭都会在酒店里面等,而不是在酒店门口,或者是等朋友打电话说快到了,才会到酒店门口接。三是熊某即便是为朋友付钱也应该看清车内人员再询问车费,而不是车子一到就走到驾驶室旁,就将头伸进车窗询问车费。而这一举动,恰好证明熊某是事先根据上线的指示,知道了车牌号码,并根据车牌号码判断出是田某某乘坐的出租车,而不是所谓的在等朋友。因此其辩解与常理不符,不足以采信。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熊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一审宣判后,熊某上诉,但后来又撤回上诉,至此,一审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