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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标准
发布时间:2019-04-15 19:02:37| 浏览次数: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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