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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内查获毒品近百克 男子获刑九年
发布时间:2019-03-25 10:01:16| 浏览次数:

2018年9月28日,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8年3月26日16时许,洪江市公安局民警在洪江市安江镇东旭酒楼附近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并从被告人唐某某上衣左边口袋搜出一个黑色圆形眼镜盒,内装有冰毒可疑物9包,海洛因可疑物4包,麻古可疑物1包,内有三颗麻古;从被告人唐某某的别克英朗轿车内一铝盒内搜出麻古4颗,其中3颗用自封袋包装;从被告人唐某某租住在洪江市安江镇商业西路东旭饭店后出租屋内的卧室柜子内搜出冰毒可疑物2包。经称量,11包冰毒可疑物毛重共计136.02克,净重共计123.34克,4包海洛因可疑物毛重共计2.83克,净重共计2.63克,2包麻古毛重共计0.79克,净重共计0.59克。经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11包冰毒可疑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包海洛因可疑物中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2包麻古可疑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唐某某租住在洪江市安江镇商业西路东旭饭店后出租屋内的卧室柜子内搜出2包冰毒可疑物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7.7%、57.7%,被告人唐某某上衣左边口袋搜出一个黑色圆形眼镜盒内搜出的其中1包冰毒可疑物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2.1%。

        洪江市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唐某某租住房卧室内查获的2包甲基苯丙胺净重分别为69.07克、20.05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唐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辩称其租住屋内搜出的冰毒不是其本人的,其曾尝试吸食过这些毒品,发现没有冰毒的味道,认为不是冰毒的辩解意见。经查,非法持有毒品并不要求被告人对毒品具有所有权,该租住房自被告人唐某某入住至案发时一直由被告人唐某某居住和使用,被告人唐某某对放置在其租住房内的两包甲基苯丙胺具有事实上的支配权,是不是其本人的毒品,不影响其非法持有的成立,同时结合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从被告人唐某某身上搜出的一包冰毒与租住房搜出的二包冰毒进行鉴定,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含量较高,被告人唐某某有毒品犯罪前科,且有长期吸毒史,对毒品的认知能力较常人更强,其吸食放置在租住房内的甲基苯丙胺后也未丢弃或作其他处理,可以认定被告人唐某某主观上明知放置在其租住房衣柜里的系毒品甲基苯丙胺,该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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