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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窝藏罪辩护词怎么写?
发布时间:2019-03-12 21:57:59| 浏览次数:

一、贩毒窝藏罪辩护词怎么写?


贩毒窝藏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委托,并受鸣某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窝藏罪一案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认真听取法庭调查之后,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构成窝藏罪,不表异议,但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以下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及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在公安机关尚未对其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被告人刘某某到被告人王某某家时,其饥寒交迫、狼狈不堪,当时,被告人王某某并不知道被告人刘某某将被害人捅死的事实,且被告人刘某某也未表示出准备逃跑的想法,只是告诉被告人王某某,自己又饿又累。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某主观上没有故意设计把人藏起来,或者出谋划策具体安排唆使逃跑等其他典型的故意窝藏的情节,给被告人刘某某100元现金及衣服的行为,纯粹是基于亲情而为,并无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本案属于亲属间的窝藏,被告人王某某的社会危害性小于社会上同类犯罪。


被告人王某某系被告人刘某某的表姐,二人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在中国古代,有个刑事法律原则叫“亲亲得相首匿”,意思是说,三代以内的血亲之间隐匿犯罪,可不受法律追究。该制度经过几千年的时代相承,已成为中华民族文明进步过程中的法律思想,当前很多国家仍在适用,该制度体现了人的亲缘本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当然,辩护人并非提倡这种亲属间的窝藏,而是想通过这个制度说明被告人王某某社会危害性较小,应有别于社会上的同类犯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好,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对其适用缓刑,给她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吕某某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一日


二、对窝藏罪在主观上怎么认定?


窝藏罪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行为时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开始实施窝藏时,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的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行为的,构成本罪,过失不构成窝藏罪。区分窝藏的故意和过失的关键在于:


1、行为人是否明确知道他人犯罪,如他人已明确告知行为人自己犯了罪等等。


2、行为人是否应知道他人犯罪,如从他人的言谈举止和向行为人提出的种种要求中推断出来。


3、窝藏行为是否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


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犯窝藏罪,不能光看行为人的口供,而应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其口供和其它相关证据,以综合认定。如果行为人确定不知道对方是犯罪人,或者受欺骗、蒙蔽而为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作虚假证明的,不能认定其是出于主观的故意,也就不能认定窝藏犯罪,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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