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特情引诱,是指为了侦破某些特殊案件,侦查人员或其授权的特情人员,设计某种情景、条件和环境,主动接近正在着手实施或者有可能参与这类犯罪的人,为其提供犯罪机会或者对其进行某种程度的引诱,侦查机关则在其实施犯罪行为时将其抓获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方法。这种利用公安特情进行案件侦破的方法,也被称做“诱惑侦查”,或者 “卧底侦查”、“诱饵侦查”等。
《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曾指出,运用特情侦破案件是有效打击犯罪的手段,但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有时存在被使用的特情未严格遵循有关规定情况,在介入侦破案件中有对他人实施毒品犯罪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等问题。对具有“犯意引诱”情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无论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数量引诱”情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即使超过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给全国法院系统审理有特情参与的毒品案件制定了一个相对统一的尺度,也说明了审判此类案件的特殊性。
根据我国毒品犯罪的现状和司法实践,在审查属“特情引诱”的毒品案件时,应根据刑事立法的精神,针对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特情引诱对被诱惑者主观上的影响不同,区分不同情形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通说认为诱惑侦查分为“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主要特征是:被诱惑者本身没有犯罪意图;被诱惑者是在诱惑者(采取了“主动行为”或“积极行为”)强烈的诱惑下实施犯罪行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的特征是:被诱惑者本身已产生有犯罪意图,甚至已有犯罪行为,诱惑者仅仅是提供了一种有利于其犯罪实施的特定条件和机会。此时,侦查机关的行为是被动的和消极的,所以并不存在诱发无罪者犯罪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