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宋某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余某倩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上旬某晚,被告人宋某玉和余某倩(系夫妻关系)在位于顺昌某租住处容留雷某亮吸食毒品;7月22日凌晨,二被告人在其租住处,为雷某亮等三人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并容留吸食毒品;7月底某晚,二被告人在其租住处,为许某林、姚某敏提供毒品与吸毒工具,并容留吸食毒品。8月1日,二被告人因吸食毒品被抓获并行政拘留,在拘留期间,公安机关掌握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玉、余某倩提供场所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余某倩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结合本案案情,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 陈凯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