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5.19三兴杭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主犯福建籍老板蔡某金及江西籍老板黄某荣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福建籍主管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福建籍技师项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广东籍原材料供应商邓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其余十三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份,蔡某金邀请黄某荣合伙开办工厂生产麻黄碱。4月份,黄某荣以开办“胶水厂”的名义,租下了位于万载县三兴镇杭桥村李某云的废弃猪厂作为生产窝点。期间蔡某金购买原材料及设备,通过物流运至万载。黄某荣雇佣刘某青打扫卫生,雇佣黄某某购买、运输窝点生产、生活所需物品及接送工人。蔡某金雇佣项某某为生产麻黄碱技师,雇佣蔡某某负责管理事务,安排王某洪、吴某华、张某全、吴某桥、郭某强、陈某高、龙某华陆续来到万载进入生产窝点做事。黄某荣又安排李某云、刘某青、刘某广看路、望风,雇佣刘某平、高某生进窝点做事。该生产窝点从5月2日开始组装设备并从事麻黄碱生产,期间蔡某金多次到生产窝点考察,并安排技术人员指导麻黄碱的生产。5月20日凌晨,万载县公安局将该生产窝点查获,现场查获非法生产麻黄碱的设备、原材料及提炼出的液体等。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提炼出的液体中检测出麻黄碱含量计32.0041千克。
另查明,同年5月,邓某某在未办理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明及备案证明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购买了10吨左右的甲苯、5吨左右盐酸。之后将甲苯、盐酸以及其他化学品卖给三兴杭桥的生产窝点。
万载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供应制毒原材料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而蔡某金、黄某荣等其余17名被告人非法生产麻黄碱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蔡某金、黄某荣为组织者,蔡某某、项某某为管理、技术人员,系主犯;黄某某、吴某华、刘某广、王某洪、张某全、郭某强、陈某高、龙某华、吴某桥、刘某平、高某生、李某云、刘某青等13名提供场地、劳务、望风等帮助的被告人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非法生产麻黄碱过程中,鉴定出液体中含有麻黄碱成分,证实已生产出麻黄碱,系既遂,即使未达到被告人要求的结晶成品,不影响定性。而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据悉,这是万载近年来破获的涉毒数量最大、人数最多的案件。该案有5人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从严从重的刑罚,彰显了万载县法院严打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群众安全的坚定决心。
来源;中国法院网 宋萌辉